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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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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