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8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11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七0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晚上八時十分許,
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伍聯社」前,因行車糾紛,夥同年籍、姓名不詳之
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痛、噁心、
嘔吐、左大腿淤痛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年一月四日具
狀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美 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林 素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