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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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乙○○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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