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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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二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
字第五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陸公克、零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九
時許,在新竹市○○路名佳美百貨附近,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並扣得安
非他命二份,各重約零點六公克及零點三公克,該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簽結確定。惟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
保管字第一九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四一頁)、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
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七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四二頁),均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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