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0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
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下
午十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頭前溪橋附近,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並扣得安非他命重約零點二公克。該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
安保管字第八八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號偵卷第二十四頁)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
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