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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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0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七六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
押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
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
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罰執字第七二三號拘票、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執公九十執罰七二三字第二0一0四號函、新竹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九十)竹市警二分刑字第一八七四九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通知、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二紙、保
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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