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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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四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
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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