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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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六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三六三、六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
袋重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
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三、六八三號)
,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塑膠袋重0點0八公克、淨重0點0二公
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點三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
第一、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零點一公克(保管字
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二六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八三號偵卷第十二
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淨重0點0二公克、包裝重0
點0六公克),有該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見八十九年
度毒偵字第三六三號偵查卷第四十一頁),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
裝塑膠袋重0點三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
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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