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三四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四八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參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毒偵字第四八七號、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五六0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三點二公克),為該
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共重三點二公克;保管字
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三二號、第十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毒偵
字第四八七號偵查卷第三十八頁、八十九年偵字第五六0號偵查卷第十八頁),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
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