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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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一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三七七、二四三九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戒毒偵字第七0號),惟扣案之
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二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二公克;保管字號:八
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十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七號偵查卷
第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
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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