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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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四0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
偵字第二二五、二九五、四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拾貳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二五、二九五、四二
八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十二點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五、二九五、四二八
號偵查卷,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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