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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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五號),經檢察官
聲請免其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
三三二號裁定送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嗣因戒治屆滿三個月,其成效經評定
為合格,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0八五號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
日起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並由臺灣新竹(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止。今保護管束期滿,而被告於保護
管束期間,向觀護人報到正常,定期採尿均呈陰性反應,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竹(聲請書誤載為中)檢崇護丙字第二九九九一號函及採尿進行薄、尿液檢
查報告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證其出所後未再施用毒品,顯已戒除毒癮,另被告
於保護管束期間迄今,亦未再犯任何刑案(聲請書誤載被告尚無其他前科),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是被告前因同一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八十八年三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
一一一五號判處有徒刑五月(聲請書誤載為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確定,應認無執行前開徒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
請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 俊 郎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 國 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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