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5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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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四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及贓物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
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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