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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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九四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二八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竹市警一
分刑字第三二0五號移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警方於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聲請書誤載為二十日)晚上九時四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二
九一巷九弄五號四樓查獲,其中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點四公克;被
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聲請人另為不起
訴處分)。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
管字第八四五號,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二五號偵卷第二十三頁),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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