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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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犯毒品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犯毒品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十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經傳拘未到案執行,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
爰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保證金須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恐
嚇案件,入臺灣基隆監獄受刑,此經本院調閱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表得知,有本
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二紙附卷可稽,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檢察官所請顯
與前揭條文要件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 中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柏 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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