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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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右具保人因被告甲○○所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
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出具上開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確定後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0四二號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及送達證書三紙在卷
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秋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雲 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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