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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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竊盜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然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執行未完畢,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身體、教育、
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
一三五六號著有解釋。又此項聲請應向論罪科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係犯竊盜罪,經本院判決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
由臺灣高等法院將原第一審判決撤銷,改以連續竊盜判處受刑人甲○○有期徒刑
三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四七號刑事判決可稽,據此
,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拆折算標準,聲請人誤向本院提
起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乙份)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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