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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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六
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男三十三歲(民國五十六年
三月二十八日生)、住新竹縣芎林鄉○○村○鄰○○街三00巷五弄八號(現於台灣
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甲○○男、二十歲(民國六
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生)、住新竹縣芎林鄉○○村○鄰○○街三00巷五弄八號(現
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 永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乙份)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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