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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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三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十時五分
許,查獲被告甲○○(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另為不起訴處
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0‧六公克。查扣案之安非
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
管字第四六八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七九號卷第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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