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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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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