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91年度竹秩字第118號
裁判書全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秩字第一一八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一分刑字第0九一000三一八六號移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及行為:1、在新竹市○○街二號前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三)查獲時間: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
(四)查獲地點:新竹市○○街二號(分租之套房內)。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警員廖文盛之偵查報告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彭 淑 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