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5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6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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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八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五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包(驗後餘重分別為拾點玖叁公克、拾壹點零伍公克、
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
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四點零六公克(鑑驗後餘二二點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二八
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九號偵查卷第七十七頁),經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其鑑驗結果為:經拆封檢視內有三包,分別予
以編號1、2、3。編號1:毛重十一點六五公克,淨重十一點零六公克,取零
點一三公克鑑驗,餘十點九三公克。編號2:毛重十一點五九公克,淨重十一點
一七公克,取零點一二公克鑑驗,餘十一點零五公克。編號3:毛重零點七三公
克,淨重零點五一公克,取零點零九公克鑑驗,餘零點四二公克。毛重編號1、
2、3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刑鑑
字第0九一00八六五0三號鑑驗通知書在卷為憑。據此,上揭扣押物既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
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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