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9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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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丙○○
乙○○
右被告因犯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乙○○所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丙○○、乙○○因被告甲○○所犯重利案件,前經分別
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下同)三萬元,而由具保人丙○○、乙○○二人出具現金
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
語。
二、經查,聲請人以被告所犯右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
一O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三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再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依法應予執行,惟被告
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並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發佈通緝在案,有送達證書、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拘票暨拘
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附卷可參,復檢具命具保人帶同被
告到庭函、具保人二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送達證書等,聲請本
院沒收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執字第八二七號執行卷宗後核閱無訛,並查被告於傳、拘期間及目前均未在
監在押,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資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遲中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柏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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