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9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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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八
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乙○○所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
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保證金須以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經警解送至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偵訊後,就被告妨害風化案件即本院九十一年度竹
簡字第二號刑事判決所判處之罰金一萬二千元(新台幣三萬六千元)之刑罰執行
准予分三期繳納,第一期應繳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整,並經被告於所定期間即九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繳納完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之執行筆錄、罰金分期繳納表、收受罰金通知及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本院
調閱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執罰字第三六七號卷宗可稽,是被告既
已接受刑罰執行,足認被告顯已無逃匿之事實,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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