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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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九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
毒偵字第一四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
非他命重0‧七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
字第四四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一號偵查卷第十八頁)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
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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