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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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劉
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
度戒毒偵字第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警方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將被告送至臺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
,因戒治期滿,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已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毒
偵字第八九號),惟尚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六公克(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九七號)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
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
字第九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五號偵查卷第十四頁),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
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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