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5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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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六0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緝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八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毒品安非他命重零點七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
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
字第五三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四號偵查卷第八頁),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
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 瑞 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凰 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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