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4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四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壹
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愷他命(Ketamin
e)係屬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
五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為不起訴處分,惟新竹縣警察
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二十二時(聲請書誤載為十二時)許
,在新竹縣湖口鄉○○路○段四二八巷二弄二十九號前,在甲○○身上查獲之K
他命零點五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愷他命(Ketamine)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
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列為第三級毒品,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
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此有行政院九十一年一月
二十三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函可按,又前揭扣案物於扣押
物品清單上雖記載為:愷他命零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一
四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五六號偵查卷第六十九頁),然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總毛重壹點三二公克,總淨重零點一
六公克,取零點零一公克鑑驗,餘零點一五公克,並檢出愷他命成分,此有該局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出具之刑鑑字第0九一00八九七五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
為憑。據此,前揭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
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