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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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五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
毒偵緝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叁壹公克),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
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七時五
十五分許,在新竹市○○路○段二一巷十六號路旁,查獲甲○○(已由檢察官另
行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九三號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
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重約零點五公克(淨重零點一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三一公克
)。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物品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毒品零點五公克(保管字
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00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
號偵查卷第三十五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惟其淨重零點一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三一公克),此有該局於九十一年二月
八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一八三號鑑定通知書在卷為憑。據此,前揭
扣案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
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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