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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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
附表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
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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