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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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
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
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沒入原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年度
訴字第五九三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五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繳
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之後該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
第八三八號判決被告有罪確定,聲請人即依據被告之住所(即新竹市○○街五一
巷五號四樓)、居所(即新竹縣竹北市○○○路二八0巷一弄五號)傳,分別傳
喚被告到署執行,傳票雖均合法送達,但被告皆未到案,聲請人遂核發拘票、命
警至被告上開住所、居所執行拘提,然拘提亦均未果,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以竹檢雲執典九一執一0五三字第一八三九八號函通
知具保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以前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通知函
經具保人本人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親自收受,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台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即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對被告發布通緝,上開各情有保證
金收據一件、對被告傳喚之送達證書二紙、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二份、台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竹檢雲執典九一執一0五三字第一八三九
八號函暨送達證書各一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各一件、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竹檢雲執典緝字第0八九五號通緝書等附卷可查,又被告目前並未在監
在押,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在卷足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珮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 紀 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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