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字第1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4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新竹市私立傑尼爾短期補習班
即王勝樑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96年5月9日所為之竹監新四字
第裁51-E0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新竹市私立傑尼爾短期
補習班即王勝樑(下稱異議人)所有車號0927-FV號自小客
貨車由鍾華義駕駛於民國96年4月11日下午1時5分,行經新
竹市○○路與自由路口為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當場掣開竹市
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下稱舉發單),舉發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
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後排加裝座椅」並當場交駕
駛人鍾華義簽收。嗣經異議人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
所新竹市監理站(下稱新竹市監理站)陳述「…處罰條例第
18條並未規定貨廂不得擺放物品或座椅之相關情事。…」。
經新竹市監理站函查原舉發單查覆略以:本案舉發員警於96
年4月11日下午1時5分,在新竹市○○路與自由路口執勤時
,目睹違規人駕駛車輛後排加裝座椅,而當場攔停舉發,違
規事實明確,依法舉發並無不當等語。是新竹市監理站於96
年5月9日依法掣開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罰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7,20
0元,責令檢驗,並無不當等語。
二、聲明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927-FV號自小客貨車,
由駕駛人鍾華義駕駛,於96年4月11日下午1時於新竹市○○
路三民國小前搭載學童時,新竹市交通隊警員紀振忠及新竹
市監理站人員前來檢查,並以其後排加裝座椅開立舉發單,
然員警走向本車檢查車內有無超載時,車內只有駕駛與另5
位學童共6人並未超載。當時監理站人員指稱:「後面有椅
子」員警紀振忠即要求駕駛鍾義華拿出相關證件遂即開單舉
發。又當時員警及監理站人員均未進入車廂或開立車廂後門
檢查,又如何認定座椅為加裝?假設性的推論,無證據證明
為加裝座椅,顯有至人民權益於不顧。又本案車輛貨廂裝載
座椅,並非違法裝載貨物,而係放置他處臨時卸下之座椅,
此並非加裝,原處分顯有違誤,為此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
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其檢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汽車顏色、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
、引擎、車架、車身、使用性質或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
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前項變更登記,除
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
合格。明確規定有關汽車之座位變更,應經公路監理機關申
請檢驗合格,始得行駛。又自用小貨車代用客車使用,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8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駕駛室與後車廂
應隔開,代用客車如其中間或後車廂左右兩邊開有車窗者,
應加裝金屬欄杆;車身內兩側設置固定翻動式座椅。其立法
目的,在於小貨車如代用客車載人使用,後座乘客安全之保
護。汽車擅自加裝座椅,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認係屬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變更重要設備【交通部(77)交路
字第035194號函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固坦承其所有車牌號碼0927-FV 號於自用小客
貨車96年4月11日下午1時5 分許,在於新竹市○○路三民
國小前搭載學童時,車上有擺放座椅,惟辯稱:該座椅係
由他處臨時卸下之座椅,此屬一般貨物,與處罰條例第18
條第1項所規定之變更或調換不同云云。
(二)然本件異議人所有上揭車輛確於上揭時、地為新竹市警察
局交通隊執勤員警會同新竹市監理站人員攔檢稽查,因有
後排加裝座椅之違規事實,經員警當場掣單舉發,有新竹
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在卷
足憑。又當天執勤員警紀振忠於本院交通法庭具結證稱:
96年4月11日下午1時5分當天我配合監理站二位同仁在中
央路、自由路口三民國小門口執行聯合稽查,檢查幼童專
用車是否合乎相關規定,我停車後,監理站二位同仁先下
車進行稽查,我去附近停車,監理站同仁先發現異議人車
輛車牌號碼0972-FV有違規情形,因為他們沒有帶舉發單
,通知我過去我填單舉發,我確定有無加裝再決定是否舉
發,異議人車輛是自小客貨二用廂型車,除駕駛座及副駕
駛座以外,後面原有二排座椅,之後的空間加裝比原來低
的椅子,整排相鄰,有靠背,椅墊顏色不記得,我確定是
加裝整排的椅子,因為登記補習班接送幼童專用的車子,
不能加裝椅子,以免影響幼童逃生安全等語綦詳。又新竹
市監理站職員甲○○到庭具結證稱略以:96年4月11日下
午1時5分,在中央路、自由路口三民國小前稽查幼童車。
我和同事乙○○下車,乙○○先看到,請員警過來攔停異
議人車輛,我請司機打開後車蓋確認,並製作攔檢稽查報
表,請司機簽名確認。我請司機打開後車蓋,最後一排椅
子位置與後車門距離很近,座墊相連,有靠背,只記得外
側車身是綠色,椅子應該是固定在車上,我沒有看清楚,
活動式的椅子應該不會這樣擺放等語綦詳。是新竹市監理
站人員確有將上揭車輛後車蓋打開查驗而發現異議人有於
其所有車輛後方加裝座椅,而異議人辯稱執勤人員未開車
門檢查即開單舉發,顯不足採。
(三)又雖證人無法確定該座椅是否固定於車上,然查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規定汽車座位如有變更,應向公路
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須檢驗合格之目的,係基於使用安全
性之考量,蓋任意改裝非屬原廠設計規範或容許代換之零
件,因已更動並破壞「整車」既有設計之系統調諧性及合
適度,且未經原廠重行調校及測試,各系統整合運作是否
緊密順暢,亦非無疑,故有危及行車安全之虞使用上具有
潛在之危險性,即非法律所容許。又新竹市監理站人員乙
○○到庭具結證稱略以:客貨車在沒有擺置座位的地方,
連板凳都不能擺放,但可擺放物品,且後方必須有一立方
米的空間,裝設欄杆隔開人員與貨物等語綦詳。揆諸上揭
法規意旨,即使加裝固定座椅,仍因有危及後座乘客之行
車安全之虞而須監理機關加以檢驗測試,更何況是未固定
之座椅,若有乘客坐於其上,其危險性更無法想像,且本
件車輛係異議人用於載送補習班上課之學童,若本院同意
異議人辯稱該座椅係屬一般貨物,而主張免罰,將置乘客
安全於何地,則乘客之安全危矣,是異議人所辯無非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972-FV
號自用小客貨車有前述違規行為,已堪認定。從而,依前
揭法規意旨,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於上開小客貨車加裝座
椅變更車身,屬於變更汽車不可變更設備,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表,裁處受處分人罰鍰7,200元,並責令其檢
驗,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