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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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10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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