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免除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感聲執字第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感聲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被移送人 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感訓處分案件,聲請免除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3年12月24日經本院以92年
度感更㈠字第4 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於94年3 月9 日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感抗字第20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而該
感訓處分案件中認定聲請人所犯之竊盜行為,因同時觸犯刑
事法律,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2 月,並諭知應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今聲請人業已執行
刑前強制工作2 年3 月有餘,本刑部份亦已執行滿4 年,合
計共6 年有餘,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1 項及同條例施行
細則第46條等規定,上開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及徒刑之執行期
間,足以折抵感訓處分期間3 年,爰聲請免除執行感訓處分
等語。
二、按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
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
之,其折抵以感訓處分1 日互抵有期徒刑1 日,檢肅流氓條
例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相互折抵之計算,以實際在監
所受刑事處分執行之日數,及實際在感訓處分執行機關執行
之日數為準。以執行刑事處分之期間折抵感訓處分者,其所
折抵感訓處分期間以3 年計算。其先執行刑事處分者,以實
際執行之日數為據,於扣除得折抵之期間後,執行其剩餘之
感訓處分。先執行之刑事處分,其執行期間不足折抵感訓處
分期間者,應於出監所後,接續執行感訓處分;其執行期間
足以折抵者,感訓處分即免予執行。受感訓處分人得檢具事
證,聲請原裁定之法院治安法庭,免予執行其相互折抵後之
感訓處分,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3 項、第4 項、第
5 項後段、第7 項前段、第8 項復定有明文。可知受感訓處
分人得向原裁定之法院治安法庭,聲請免予執行其感訓處分
之期間,係指與其受感訓處分案件之同一事實,因同時觸犯
刑事法律,經判決有罪確定而實際在監所受刑事處分執行之
期間而言,若非與其受感訓處分案件之同一事實,而係另因
其他事實,所涉刑案經判決有罪確定而受刑事處分之期間,
即不得折抵感訓處分之期間,此時聲請人聲請免予執行感訓
處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因感訓處分案件,經本院治安法庭於93年12月
24日以92年度感更㈡字第4 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並於94年
3 月9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感抗字第20號駁回抗告確
定在案,而該感訓處分裁定認定聲請人之流氓行為計有如附
表所示之26項竊盜汽車、恐嚇取財行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各該感訓處分卷宗核閱屬實,且有上開感訓處分裁定
書2 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㈡又聲請人前於87年間因另犯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
訴字第436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88 年9月21日以88年度上訴第3034號、最高法院於90年4 月
12日以90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0年間因藏
匿人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436 號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於91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618 號判
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4 罪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
44號定其應執行刑4 年10月確定;另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54號判處有期徒
刑1 年4 月確定;嗣聲請人乃於91年7 月11日入監執行刑前
強制工作,93年12月29日免予繼續執行後,自同日起執行上
開有期徒刑(4 年10月、1 年4 月),刻正執行中等情,亦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各案件判決書各1 份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執更字第60號、95年
度執丙字第440 號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稽。
㈢而聲請人經認定感訓處分之如附表所示26項流氓行為中,前
因檢察官認與本院上開87年度訴字第436 號常業竊盜案件之
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1 罪關係,而經檢察官於90年7
月6 日為不起訴處分,嗣並確定在案,故聲請人前遭執行之
刑前強制工作及刻正執行之有期徒刑,均係因為其他竊盜、
偽造文書等犯行,核與上開感訓處分裁定所認定之犯行無涉
,此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0年度偵字第111
號、89年度偵字第6346號、89年度偵字第6903號不起訴處分
書1 份在卷可稽外,另就上開感訓裁定及刑事判決交互比對
勾稽後亦可得知,且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感訓處分卷宗
核閱無訛,聲請人前遭執行之刑前強制工作,及刻正執行之
有期徒刑,既均係因其他犯行遭法院判處罪刑,而與附表所
示之流氓行為無涉,即無法以此折抵本件感訓處分,聲請人
執此聲請免除執行感訓處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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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犯罪行為態樣│匯款指定帳號 │犯案人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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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十九年│新竹縣新豐│吳亦珍│竊取LW—5643│林財慶,臺灣中│甲○○、│
│ │七月二十│鄉重興村新│ │號小客車後,│小企業銀行埔墘│邱順添、│
│ │一日三時│庄路一三五│ │以電話恐嚇被│分行,帳號一五│洪欽賢、│
│ │許 │巷四號前 │ │害人交付新臺│0000000│綽號「仔│
│ │ │ │ │幣(下同)八│七九(已匯款)│仔」男子│
│ │ │ │ │萬元,經議價│。 │等四人 │
│ │ │ │ │以三萬元贖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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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九年│新竹縣芎林│盧素芳│竊取R3—0108│同右 │同右 │
│ │七月二十│鄉芎林村文│ │號小客車,以│ │ │
│ │一日六時│昌街一七九│ │電話恐嚇六萬│ │ │
│ │三十分許│巷口 │ │元,經議價以│ │ │
│ │ │ │ │二萬元贖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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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十九年│新竹縣新豐│黃玉嬌│竊取R3—0662│同右 │同右 │
│ │七月二十│鄉員山村中│ │號小客車,以│ │ │
│ │一日七時│興路與建興│ │電話恐嚇八萬│ │ │
│ │許以前 │路口 │ │元,經議價以│ │ │
│ │ │ │ │三萬元贖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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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十九年│桃園縣龍潭│朱貴湘│竊取Z6—9170│同右(註:先匯│同右 │
│ │七月二十│鄉高源村五│ │號小客車,以│三萬元至中華商│ │
│ │五日二時│鄰中原路三│ │電話恐嚇五萬│銀頭份分行李秋│ │
│ │ │段五十四號│ │元,經議價以│桂帳戶,因歹徒│ │
│ │ │旁 │ │三萬元贖車。│稱遭凍結,要求│ │
│ │ │ │ │ │改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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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東│黃隆珍│竊取L9—8188│同右 │同右 │
│ │七月二十│鎮○○路九│ │號小客車,以│ │ │
│ │五日三時│十九號門口│ │電話恐嚇七萬│ │ │
│ │三十分 │ │ │元,經議價以│ │ │
│ │ │ │ │五萬元贖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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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東│徐國毓│竊取R3—0101│林財慶,臺灣中│同右 │
│ │七月二十│鎮○○路三│ │號小客車,以│小企業銀行埔墘│ │
│ │五日六時│段東方新都│ │電話恐嚇六萬│分行,帳號一五│ │
│ │許以前 │前 │ │元。 │0000000│ │
│ │ │ │ │ │七九(已匯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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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十九年│桃園縣楊梅│陳鴻博│竊取K5—8487│林財慶,華南銀│同右 │
│ │七月二十│鎮○○路一│ │號小客車,以│行建成分行,帳│ │
│ │七日一時│一八號前 │ │電話恐嚇六萬│號一○五二○○│ │
│ │許 │ │ │元。 │二四八七七九(│ │
│ │ │ │ │ │已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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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十九年│新竹縣湖口│吳家亮│竊取Q6—8158│林財慶,誠泰銀│同右 │
│ │七月二十│鄉愛勢村民│ │號小客車,以│行永樂分行,帳│ │
│ │七日七時│生街一一三│ │電話恐嚇八萬│號一八九五○○│ │
│ │許 │號對面 │ │元,經議價以│○七七一八五(│ │
│ │ │ │ │五萬元贖車。│已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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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十九年│苗栗縣苑裡│鄭蒼意│竊取H2—6865│同右 │同右 │
│ │八月十二│鎮客庄里一│ │號小客車,以│ │ │
│ │日六時許│一鄰信義路│ │電話恐嚇五萬│ │ │
│ │ │十之八號前│ │元,經議價以│ │ │
│ │ │ │ │三萬元贖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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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年│新竹縣竹北│陳明宏│竊取R4—9813│同右 │同右 │
│ │八月十四│市竹北里博│ │號小客車,以│ │ │
│ │日清晨 │愛街五七五│ │電話恐嚇付款│ │ │
│ │ │號前 │ │贖車,被害人│ │ │
│ │ │ │ │表示願以三萬│ │ │
│ │ │ │ │五千元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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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年│新竹縣湖口│張靜惠│竊取2H—4871│同右 │同右 │
│一│八月二十│鄉中勢村中│ │號小客車,以│ │ │
│ │八日四時│正路一段二│ │電話恐嚇五萬│ │ │
│ │許 │三五號 │ │元,經議價以│ │ │
│ │ │ │ │三萬元贖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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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年│新竹市東區│王森民│竊取CI—3715│羅國斌,遠東國│同右 │
│二│九月一日│新光路三十│ │號小客車,以│際商業銀行中壢│ │
│ │二十二時│八號前 │ │電話恐嚇二十│分行,帳號○一│ │
│ │許 │ │ │萬元,經議價│0000000│ │
│ │ │ │ │以八萬元贖車│二○八六五(已│ │
│ │ │ │ │。 │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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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年│苗栗縣頭份│張珮樺│竊取LP—1399│同右 │同右 │
│三│九月二日│鎮東庄里九│(報案│號小客車,以│ │ │
│ │二十時許│十八號前 │人張家│電話恐嚇十萬│ │ │
│ │ │ │華) │元,經議價以│ │ │
│ │ │ │ │五萬元贖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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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年│臺南市育德│陳漢玲│竊取UE—3215│同右 │同右 │
│四│九月三日│路與文成一│所有(│號小客車,以│ │ │
│ │二十二時│路口 │由江俊│電話恐嚇十萬│ │ │
│ │許 │ │麟委由│元,經議價以│ │ │
│ │ │ │江金龍│六萬元贖車。│ │ │
│ │ │ │報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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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年│彰化縣二林│謝梅蘭│竊取SR—6789│同右 │同右 │
│五│九月三日│鎮○○路基│(報案│號小客車,以│ │ │
│ │八時 │督教醫院停│人洪富│電話恐嚇十五│ │ │
│ │ │車場內 │斌) │萬元,實際匯│ │ │
│ │ │ │ │款五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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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年│臺南市南區│報案人│竊取TV—5355│同右 │同右 │
│六│九月七日│福吉五街一│蔡信雄│號小客車,以│ │ │
│ │六時許 │五號前 │ │電話恐嚇二十│ │ │
│ │ │ │ │萬元,經議價│ │ │
│ │ │ │ │以十萬元贖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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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年│新竹縣北埔│林翠珍│竊取A5—6759│林財慶,誠泰銀│同右 │
│七│九月九日│鎮五指山文│ │號小客車,以│行永樂分行,帳│ │
│ │十一時 │昌廟口前 │ │電話恐嚇八萬│號一八九五○○│ │
│ │ │ │ │元,經議價以│○七七一八五(│ │
│ │ │ │ │六萬元贖車。│已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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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東│吳勝榮│竊取LO—7168│同右 │同右 │
│八│九月十五│鎮雞林里十│ │號小客車,以│ │ │
│ │日九時許│鄰長安街二│ │電話恐嚇六萬│ │ │
│ │ │六號 │ │元,經議價以│ │ │
│ │ │ │ │三萬元贖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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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年│桃園縣龍潭│沈榮東│竊取Z6—2877│同右 │同右 │
│九│九月十五│鄉石門山旁│(報案│號小客車,以│ │ │
│ │日十時許│ │人林素│電話恐嚇十萬│ │ │
│ │ │ │芬) │元,經議價以│ │ │
│ │ │ │ │三萬元贖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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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東│蔡正榮│竊取W2—4000│同右 │同右 │
│十│九月十七│鎮和江國小│ │號小客車,以│ │ │
│ │日四時許│旁預定地 │ │電話恐嚇五萬│ │ │
│ │ │ │ │元,被害人僅│ │ │
│ │ │ │ │匯四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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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九年│桃園縣桃園│崔新強│竊取YC—8988│同右 │同右 │
│一│九月二十│市○○路一│ │號小客車,以│ │ │
│ │八日七時│六號前 │ │電話恐嚇十萬│ │ │
│ │許 │ │ │元,經議價以│ │ │
│ │ │ │ │五萬元贖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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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九年│新竹縣湖口│謝文娟│竊取W3—5688│林財慶,臺北國│同右 │
│二│九月二十│鄉中興村勝│ │號小客車,以│際商業銀行西門│ │
│ │九日八時│利路一段七│ │電話恐嚇二十│分行,帳號○五│ │
│ │ │號前 │ │萬元,經議價│0000000│ │
│ │ │ │ │以八萬六千元│0000000│ │
│ │ │ │ │贖車。 │六○○(已匯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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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九年│新竹縣芎林│苗明禮│竊取BK—1757│蘇聖珽,中興銀│同右 │
│三│十月八日│鄉文林村文│ │號小客車,以│行臺北分行,帳│ │
│ │三時許 │山路三二四│ │電話恐嚇五萬│號○○三三一○│ │
│ │ │巷一六號前│ │元,經議價以│四五○九九○(│ │
│ │ │ │ │三萬元贖車。│已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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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九年│新竹縣竹東│戴金蘭│竊取Z7—4708│同右 │同右 │
│四│十月八日│鎮○○路九│(報案│號小客車,以│ │ │
│ │六時許 │一巷二弄一│人黃瑞│電話恐嚇八萬│ │ │
│ │ │○號 │華) │元,經議價以│ │ │
│ │ │ │ │五萬元贖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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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九年│新竹縣芎林│林秀紅│竊取H3—2306│林財慶,臺北國│同右 │
│五│十月八日│鄉文林村柯│ │號小客車,以│際商業銀行西門│ │
│ │六時三十│子林五九之│ │電話恐嚇五萬│分行,帳號○五│ │
│ │分許 │一三號前 │ │元。 │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 │ │ │六○○(已匯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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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九年│桃園縣龍潭│王恩益│竊取3L—2246│蘇聖珽,中興銀│同右 │
│六│十月十一│鄉○○路五│ │號小客車,以│行台北分行,帳│ │
│ │日六時許│五號前 │ │電話恐嚇二十│號○○三三一○│ │
│ │ │ │ │萬元,經議價│四五○九九○(│ │
│ │ │ │ │以五萬元贖車│已匯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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