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4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1年1月30日起至同年8月1日間之某
日止,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
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27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及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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