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88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二至編號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
編號二至編號四所載,與附表所示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
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
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號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
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號之罪,雖依同
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
、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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