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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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4日犯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9號(偵查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
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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