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2年10月間至93年10月1日犯共同
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54號(偵查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435號等)判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
為修正前刑法第34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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