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1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ENPOOM V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ENPOOM VEERACHAI (中文姓名:彭平才)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
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所示編號一不應減
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ENPOOM VEERACHAI (中文姓名:彭
平才)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
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
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號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餘罪
(即如附表編號1 號部分),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
減刑,惟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
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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