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6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四二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東
簡字第三八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九0八號,聲請書誤載為一六二五號)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
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