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6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聲請書
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
本院判決論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
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
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相符,應予減刑;又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
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
請書贅引第三項,並漏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
請書贅引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
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
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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