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6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付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87年7 月20日起至89年
12月初某日止,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偵查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22 號)判處
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與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
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
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
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