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7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 月12日,犯違背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65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268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 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
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85 條之3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
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