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
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 月31日,犯以加
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經本院以96
年度竹東簡字第3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6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聲
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05
條之妨害自由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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