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28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
,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連續未經
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連續施用第一級毒
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
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列2 罪,犯罪時間
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 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1
、2、3所列3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聲請就附表編號2
、3所列2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所列3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
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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