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30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4、5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4、5
所示之罪,經附表編號4、5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4、5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茲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3 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
刑(此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9 號裁定減刑並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