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3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至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
連續加重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止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7 項、
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10 條、
第216 條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
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
,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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