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3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主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傷害、妨害
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及第302 條第1 項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
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
,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三、末查受刑人附表編號4 所列不得減刑之罪,其受宣告褫奪公
權部分,因非屬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本院僅就附
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從
刑禠奪公權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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