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3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0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編
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又
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
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3 所列日期犯連續非法施用
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3 所列之刑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所犯為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
4 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
1 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3
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
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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