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45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23日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209 號(偵查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02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
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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